原告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X镇南乡X组。
委托代理人王某莉,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X镇南乡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代理审判员付娟
二0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乔启东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