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曹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曹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安阳市医用法学会专家。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安阳市矿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再审人曹某甲因与被申请人马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8)安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31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曹某甲及委托代理人曹某乙、张某、被申请人马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6年11月20日,曹某甲起诉马某某,请求马某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x元。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0日作出(2007)安民水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1、驳回曹某甲的诉讼请求。2、驳回马某某的反诉请求。曹某甲、马某某均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8月9日作出(2008)安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曹某甲称,我是以马某某的医疗行为有过错而主张的人身损害赔偿,应由马某某证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及与我的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可是,一审法院却错误启动了医疗事故鉴定,二审不但没有纠正,反而错上加错,判我败诉。且河南省医学会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是错误的,不能作为证据采用。要求撤销原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马某某辩称,一审启动医疗事故鉴定正确,河南省医学会鉴定程序合法,结论正确,应作为证据采信,要求维持原判。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安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安阳县人民法院(2007)安民水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侯虎增
审判员杨西建
代理审判员赵中友
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段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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