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X区山河电子设备厂院内。
委托代理人唐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住(略)。
被告临武县腾龙顺风出租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丁,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乙与被告临武县腾龙顺风出租车有限公司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乙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乙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21元,减半收取4560.5元,由原告唐某乙负担。
审判员何开宏
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乔启东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