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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申请执行郭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

被申请执行人郭某,男.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申请执行人郭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2日作出的(2012)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申请执行人郭某在调解书签收之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某医疗费等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1500元,但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权利人张某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受理后,被申请执行人郭某主动履行了医疗费等各种费用共计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晓宏

审判员:李军峰

审判员:张某

二0一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邵万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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