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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柯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谭某

被告柯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侯卫文

审判员陈某琳

人民陪审员彭前钧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凡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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