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谭某
被告柯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阳
审判长侯卫文
审判员陈某琳
人民陪审员彭前钧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凡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