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
被告彭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彭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长侯卫文
审判员陈某琳
人民陪审员彭某钧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凡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