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友才:
你为奸淫幼女罪一案,不服仙桃市人民法院(2001)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01)汉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以你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实体处理均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审查查明,原一审判决认定你以金钱为诱饵,奸淫幼女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该事实不仅有被害人罗某某陈述和直接指认,以及罗某你家中房间结构、布局、墙面、地面、家具等特征的描述与你的供述和实际情况完全相符,同时罗某某父母罗某忠、徐一,证人靳某某、夏某某证言,仙桃市X街小学四(二)班班务日志等证据能互相衔接、互相协调一致、互相印证。你提出不认识罗某,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的鉴定报告结果为罗某处女膜完整,证明你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经查,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鉴定报告中虽有关于罗某处女膜完整的记载,但该报告同时写明罗某阴道口下端及粘膜面微红肿,上有点状渗血灶,阴道口有白色分泌物。上述证据互相衔接、互相印证,已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可以充分证明你实施了奸淫行为,已构成奸淫幼女罪,故你的申诉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二条之规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