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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许某、王某戊因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民诉保字第X号

申请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住(略)。

被申请人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申请人王某戊,女,1967年10月28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略),系许某之妻。

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许某、王某戊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刘某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申请人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1450万元,申请人向本院出具郴州市鼎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担保函,担保金额1450万元,为本案诉前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许某、王某戊银行存款1450万元或查封、扣某、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即冻结许某在浏阳市鑫磊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份额。

申请人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曾光

审判员陈春兰

审判员罗泰庆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肖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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