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人寿保险炎陵支公司职工,住(略)。
被告:刘某某(又名刘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万某某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万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龙恋娇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周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