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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民二初字第247-1号原告谢某某申请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谢某某,男。

被告张某某,男。

本院受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告张某某存放在资兴市X乡移民避险搬迁建房工地的两台升降机和百余根架子钢管及木材,价值共计x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告张某某存放在资兴市X乡移民避险搬迁建房工地的两台升降机和百余根架子钢管及木材,价值共计x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袁懿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张碧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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