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
委托代理人龚××。
被告××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
委托代理人王×。
案由: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原告蒋××诉被告××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高洁华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蒋××与被告××公司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退还原告蒋××人民币11,000元,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原告不再享受被告的会员咨询服务;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72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397元,由原告蒋××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洁华
书记员丁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