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国家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退休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乙(吴某甲之子),男,X年X月X日出生,自由摄影师,住(略)。
被告人民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徐波,北京市洪范广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涌,北京市洪范广住(略)。
案由: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2006年9月,原告发现被告出版的《毛泽东这样学习历史这样评点历史》一书,擅自使用原告父亲吴某咸处于法律保护期内的摄影作品“运筹帷幄(宝塔山下)”,并对画面进行了破坏性剪裁,既不署名也不支付报酬。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吴某咸及原告享有的著作权。故诉请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2063.8元。被告认为涉案摄影作品发表于建国之前,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而且原告要求赔偿数额过高,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人民出版社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吴某甲支付因出版《毛泽东这样学习历史这样评点历史》一书使用吴某咸摄影作品“运筹帷幄(宝塔山下)”的经济赔偿一千元及合理支出六十三元八角。
如被告人民出版社未按期履行前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支付延期给付利息。
二、原告吴某甲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被告人民出版社自愿负担(于本调解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才雪冬
审判员樊静馨
审判员裴桂华
二ΟΟ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董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