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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一案一审判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又名田X、小蜜,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因盗窃2003年11月18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销售赃物2007年12月18日被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0年6月4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押唐河县看守所。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某自2008年11月至同年12月间,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先后将韩晓、郭秀军、乔钦(均已被判处刑罚)盗窃所得的共计价值x元的四辆摩托车介绍到西峡县销赃,从中牟利。

1、2008年11月29日21时许,韩晓、郭秀军、乔钦在唐河县X乡政府附近盗窃城关镇谢××价值2840元的125型两轮摩托车一辆,藏匿于张店镇杨×(另案处理)的摩托车修理店内,后由韩晓通过被告人田某某以700元销赃到西峡县,赃款分获。

2、2008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韩晓、乔钦在南阳市X路八一卫生服务站院内,盗窃胡××价值6880元的“五羊本田”x-H型两轮摩托车一辆,藏匿于被告人田某某在河南油田某租房处,后通过田某某以2000元价销赃到西峡县,赃款分获。

3、2008年12月4日20时许,韩晓、郭秀军在唐河县X镇“唐河人”网吧门前,盗窃王×价值6740元的“五羊本田”x-H型两轮摩托车一辆,藏匿于张店镇杨×的摩托修理店内,后通过被告人田某某销赃到西峡县,赃款分获。

4、2008年12月19日13时许,韩晓、乔钦在河南油田某调小区,盗窃李×价值4620元的“建设”牌雅马哈两轮摩托车一辆,藏匿于田某某在河南油田某租房处,后通过被告人田某某以1600元价销赃到西峡县,赃款分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天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4日起至2011年9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超

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张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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