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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丽.张诉国际文化出版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朝民初字第2728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朝民初字第27286号

原告英格丽.张,女,加拿大籍,X年X月X日出生,北京英格丽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朝阳区X路金茂大厦C-502。

委托代理人田雪,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际文化出版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乙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英格丽.张诉国际文化出版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英格丽.张于200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英格丽.张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英格丽.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6元,由英格丽.张负担50元(已交纳)。

审判长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陈闯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二OO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苏志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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