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A。
被告张B。
被告张C。
被告张D。
被告张E。
本院于2010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A诉被告张B、张C、张D、张E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琼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张F(已于1996年12月31日死亡)与蔡G(已于2010年2月26日死亡)夫妇生育子女5名,即本案原、被告。张F、蔡G的父母均先于张F、蔡G死亡,无其他继承人。被继承人张F、蔡G生前在上海市X建造平房7间(占地面积202.80平方米)及棚舍3间(占地面积40.98平方米)。因原、被告就上述遗产的分割协商未果,故涉讼。审理中,四被告均表示放弃上述房屋的权利,同意上述房屋归原告所有。
本案经崇明县X镇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坐落于X的平房7间(占地面积202.80平方米)及棚舍3间(占地面积40.98平方米)归原告张A所有;
二、原、被告无其他争议。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5元,由原告张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10月15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琼花
书记员王军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