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熊XX,男。
被执行人王X,男。
本院于2011年11月28日受理熊XX依据城固县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000元及其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熊XX于2012年4月15日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熊XX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城固县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明君
审判员:向全明
审判员:李琳
二0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丁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