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某,男,出生于(略),汉族。
被告李某某,女,出生于(略),汉族。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10月份原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2008年12月22日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结婚,后于2009年1月20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孩子出生后被告经常无事生非,并在孩子满月后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为此,原告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原告在被告分娩后一年之内不得提出离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杜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建生
审判员肖均锋
审判员尚东亮
二O一O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