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X,男,32岁。
委托代理人卢书威,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X,女,29岁。
委托代理人赵磊,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铁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7月26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X及其委托代理人卢书威、被告刘XX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1月6日在源汇区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子胡XX。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不牢,婚后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并分割家庭财产。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了小孩和家庭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9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1月6日在漯河市源汇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当天举行了结婚仪式。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胡XX。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自有了小孩后,双方常因家务琐事生气,2010年春节,原、被告又因家务琐事生气后双方分居。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感情较好,婚后虽因家务琐事吵斗、生气,但是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通过双方努力,仍有和好可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胡X与刘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铁营
二O一O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张红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