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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某与杨某离婚案
时间:2004-07-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阿民一监初字第12号

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阿民一监初字第X号

原告:云某

被告:杨某

原告云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04年3月18日作出(2004)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告云某与被告杨某离婚一案家庭财产分割时,未对因交通肇事所负债务给予清偿,属逃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财产分割部分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第三、四项(关于财产分割内容)的执行。

审判人周平

二00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赵远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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