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阿民一监初字第X号
原告:云某
被告:杨某
原告云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04年3月18日作出(2004)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告云某与被告杨某离婚一案家庭财产分割时,未对因交通肇事所负债务给予清偿,属逃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财产分割部分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第三、四项(关于财产分割内容)的执行。
审判人周平
二00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赵远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