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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李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魏某

被告李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09年11月10日21时15分,在本市X路、金鼎路,被告驾驶牌照号为沪x大客车和原告骑助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被告负同等责任。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应于2010年8月12日一次性赔偿原告魏某医疗费人民币x元、营养费人民币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56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元、护理费人民币2700元、误工费人民币x元、交通费人民币300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x元、衣物损失费人民币500元、鉴定费人民币1500元、停车费人民币180元,扣除交强险限额人民币x元,余款被告李某应承担60%计人民币x.60元,扣除被告李某已支付人民币x元,被告李某应支付原告魏某人民币x.60元,上述两项合计被告李某应实际支付原告魏某人民币x.60元(已履行);

二、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69元,由被告李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8月12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石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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