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被执行人张家界天润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慈利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理人杨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慈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张家界天润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家界天润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慈利县林业局苗圃有苗木应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张家界天润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慈利县林业局苗圃的苗木应收款11万元至慈利县人民法院(本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慈利县支行,开户名称:慈利县人民法院,帐号:(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书均
二0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杜修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