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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张武民二初字第196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武陵源支公司,住所地武陵源区武陵大道。

代表人吴某某,经理。

第三人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武陵源支公司及第三人邓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177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向左斌

二O一O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伍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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