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陈某、隆回县恒丰出租车有限公司:
胡某申请执行与陈某、隆回县恒丰出租车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双方当事人依照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邵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并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