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张家界市永定区子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孙某某(曾用名孙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12日14时30分,被告孙某某驾驶湘x轿车由张家界市驶往武陵源区,行驶至S306线x+100m处路段时,因天雨路滑,车辆失控侧滑驶入对向来车车道,且在撞击路边防护栏后回弹,导致与由武陵源区往市城区行驶的原告任某某驾驶的湘x小客车相撞,造成原告车辆损坏,乘车人王双林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处理,认定被告孙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孙某某对责任某定不服,向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后经张家界市交通警察支队复核,认定被告孙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任某某为修理车辆,花修理费3.1万元,车辆施救费1400元。因双方就赔偿问题不能达成协议,原告任某某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孙某某赔偿修理费3.1万元、车辆施救费14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孙某某赔偿原告任某某车辆修理费、施救费2.5万元,该款于2010年6月30日前付清,逾期则按3.24万元赔付。
本案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被告孙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向延勇
二O一O年三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陈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