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蚌埠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略)。因涉嫌犯倒卖车票罪于2010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抓获),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蚌埠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蚌埠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蚌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倒卖车票罪,于201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蚌埠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份,被告人何某某在其经营的小卖部私设火车票代售点,加价出售火车票。同年2月16日,民警在该代售点将何某某抓获,并查获用于加价出售的火车票150张,票面数额642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火车票复印件、刑事摄影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车票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在庭审时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的倒卖车票犯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倒卖车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田坤
书记员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