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段某某与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原告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段某某诉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段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64年1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子女,被告代原告领育了前妻(已故)生育的一男一女,现子女都已成家立业。原告与被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被告于1986年患脑血栓,原告一直照顾为其治疗后,被告生活上基本能自理。2002年3月31日14时被告从家中出去一直未归,原告多次查找仍未能找到,后于2007年12月9日在魏都区X路派出所报案。现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原、被告无婚后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被告黄某乙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段某某与被告黄某乙于1964年1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二人婚后感情较好。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存款、债权债务。2002年3月31日被告离家出走一直未归,原告多次查找未果,于2007年12月10日曾到魏都区X路派出所报警,被告至今仍下落不明。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证明、接处警登记表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与被告黄某乙于1964年1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于2002年3月31日离家出走,后经原告多方寻找无果,现仍下落不明。因被告已下落不明满两年,现原告要求离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某与被告黄某乙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姚宇

审判员张荣胜

人民陪审员张玉改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俊鸽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