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正大青青宝医药代表。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号。
原告: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婴儿。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号。
法定代理人:苏某某,系原告魏某某之母。
被告:鞍山市铁东区妇幼保健站。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魏某某诉被告鞍山市铁东区妇幼保健站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2元,减半收取2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付锐
人民陪审员张丽娟
人民陪审员郭丹竹
二○一○年七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李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