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下旬,被告人陈某与张XX、唐XX预谋后(均在逃)以同意陈某和被害人黄X结婚为诱饵,骗取黄X钱财共计人民币x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9000元,被害人要求不追究被告人的一切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X陈某、证人黄XX、刘XX、张XX等人证言、永城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收条、欠条、物证照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民事协议书、收到赔偿款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意见:被告人庭审认罪、悔罪,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积极交纳罚金,被害人要求不追究被告人的一切责任,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解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某霞
二Ο一Ο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