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乙,男。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1年8月29日被西峡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1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乙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被告人杨某乙找到本镇X村民杜某丙,经两人协商杨某乙以x元的价格购买杜某丙位于庄口村X组河边的杨某乙,采伐手续由杨某乙办理。杨某乙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1年5月19日至20日找人采伐,打截成2.6米长的原木,后将原木盘运至庄口小学操场出售,经现场勘验,采伐林木计立木材积51.2041立方米。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乙违反森林法规,无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乙辩称:这些树由于去年遭洪水部分成林树从腰折断,少部分林木连根拔掉,小树也被压断,还有部分虫害枯死,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被告人杨某乙听说本镇X村民杜某丙有杨某乙要卖,即找到杜,经两人协商。杨某乙以x元的价格购买杜某丙于庄口村X组河边的杨某乙,采伐手续由杨某乙办理。2011年5月19日至20日,杨某乙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即找人采伐,打截成2.6米长的原木,盘运至庄口小学操场出售,经现场勘验,采伐林木折合立木材积51.2041立方米。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杨某乙供述,证人张某、张某、杜某丙、杜某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照某、村委会证明、报案证明、抓获证明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乙违反森林法规,无证采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支持。被告人杨某乙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缴纳罚金,加之所伐林木有部分遭洪水折断,并有虫害枯死。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乙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缓刑确实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可以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虎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黄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