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X-X号。
委托代理人:韩显臣,辽宁律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0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付锐
人民陪审员郭丹竹
人民陪审员张丽娟
二○一○年三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李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