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长中民监字第X号
抗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浏阳市X镇X村社塘片新塘村X组。
负责人谢某某,组长。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浏阳市X镇X村社塘片果园村X组。
负责人张某某,组长。
申诉人浏阳市X镇X村社塘片新塘村X组与被申诉人浏阳市X镇X村社塘片果园村X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31日作出(2010)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诉人浏阳市X镇X村社塘片新塘村X组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0年7月15日,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长检民抗字(2010)X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适用法律错误,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浏阳市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审判决的执行。
院长罗衡宁
二O一O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