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又名唐X),男。
被告郝某某,男。
被告赵某某,女。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郝某某、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某某、赵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均在林州市蔬菜市场经商,经过相互了解后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于2008年2月达成结婚协议,原告依约于2008年3月8日将彩礼款x元交与被告,并由被告出具了收款手续,后因被告赵某某反悔致原告未能与被告赵某某成婚。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将彩礼款返还,被告拒绝返还。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x元并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郝某某未到庭亦未答辩。
被告赵某某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唐某某又名唐X,2008年2月22日,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郝某某达成关于原告与被告赵某某的结婚协议书,该协议书内容是,关于唐某和赵某某婚姻一事调解如下:①女方将户口交于男方去办理一切手续。②男方唐某一次性包清女方赵某某结婚所用的一切费用和财力,共计叁万叁仟陆佰元整。③男方唐某必需在正月底前将所欠女方赵某某的结婚费用和彩礼叁万叁仟陆佰元一次性付清。④双方议定要遵守诺言,否则将解除婚姻并通过法律部门来处理此事。⑤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男方代表签字唐某,女方代表签字郝某某,2008年2月22日。被告郝某某向原告出具了收据,其内容是:今收到唐某和丽平婚姻彩礼款叁万叁仟陆佰元整(x元),郝某某,2008年3月6日,同时注明双方未结婚之前若女方反悔,将把男方款叁万叁仟陆佰元退回。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协议书一份、被告郝某某出具的收据一份及林州市X街X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郝某某达成关于原告唐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的结婚协议书,并于2008年3月6日依据协议给付被告郝某某彩礼款叁万叁仟陆佰元,被告郝某某出具了收据,后被告赵某某与原告唐某某未成婚,原告要求被告郝某某返还彩礼款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无证据证实被告赵某某接受该款,故要求被告赵某某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郝某某返还原告唐某某(唐某)彩礼款x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元,由被告郝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爱民
代理审判员李存林
代理审判员李哲青
二0一0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呼富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