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胡忠良,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临武县人,住临武县X乡X村X组。
委托代理人黎元君,北京黎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0年3月10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胡忠良的起诉状。其诉称:被告临武县X乡人民政府违反“双溪乡吊脚下矿采矿许可证补办委托代理权竞标及附条件的经营权招租公告”的法律程序,并对原告的中标行为设置障碍,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不能实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临武县X乡人民政府公开招租后又终止招租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其作出的终止公开招投标的行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被告的招标公告是合同法意义上的要约邀请,起诉人胡忠良的中标、被告终止招标等一系列行为均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即民事行为,而不是被告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面行为,因此,该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胡忠良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芳国
审判员雷元湘
审判员罗万英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邓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