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夏某甲,男,1963年1月17日,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夏某乙,男,32岁,住(略)。
被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平邑县X镇X村X号
被执行人山东钧翔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夏某甲车辆损失保险理赔金x.36元,由王某、刘某某和山东钧翔运输有限公司给付夏某甲车辆损失鉴定费700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全额履行了支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周宁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吕江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