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茶陵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地址:茶陵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玉信,湖南犀城(略)事务所(略)。(全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芝彬,湖南犀城(略)事务所(略)。(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茶陵县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茶陵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张某某去向不明、暂不起诉为由,于201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茶陵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周舫
人民陪审员陈晚娇
人民陪审员蒋定福
二0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谭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