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聂某某,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系该社股长
被执行人曾某某(森),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苏仙区人,农民,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1998)苏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二00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向被执行人曾某某发放债权凭证,现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曾某某至今未履行交款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某某(森)的银行存款x.34元(含执行费116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x.3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李中权
二0一0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何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