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甲,又名杨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获嘉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审第三人倪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汪梅霞,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杨某甲与原审被告获嘉县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获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5日作出(2009)获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原审原告杨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获嘉县人民法院(2009)获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获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孙某
审判员:夏勇
审判员:路月梅
二0一0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张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