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院玺萌鹏苑X号楼XD。
法定代表人詹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福东,北京市滕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天地广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亚洲财讯(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慧东里X号院盛和家园X幢X单元C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财务总监,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略)。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简称三面向版权公司)诉被告亚洲财讯(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财讯网络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面向版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福东,财讯网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何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面向版权公司诉称,我公司经廖星成转让取得《农村税费改革后应特别关注的七大焦点》(简称《七大焦点》)一文的著作权。2004年12月,我公司发现原北京央融东方国际经济研究中心在其主办的“中国金融网”(//www.x.cn)上转载了该文,但一直未向我公司支付报酬。之后,该研究中心变更为财讯网络公司。我公司作为著作权人,享有涉案文章著作权中的获得报酬权,财讯网络公司转载涉案文章却未在合理期限内向我公司支付报酬,对我公司构成侵权。因此,我公司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财讯网络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在《法制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350元及为制止侵权和诉讼支出的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2000元和查档费30元。
财讯网络公司辩称,《七大焦点》一文系我公司从其他网站转载,在转载时已经注明了出处和作者,作者也没有声明不得转载,所以不构成侵权。我公司在起诉前一直都没有收到三面向版权公司正式的书面形式通知,其主张权利在程序上不合法;涉案文章著作权的转让和三面向版权公司的公证行为都在我方转载之后,三面向版权公司不具备主张权利的形式要件;此外,互联网上的互相转载不同于传统平面媒体的转载,三面向版权公司过度的维权不利于互联网的发展。
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8日,“中国农村研究网”(//www.ccrs.x.cn)刊载了的《七大焦点》一文,署名廖星成,全文约7000字。廖星成未作不得转载、摘编的声明,该网站也未作不得转载、摘编的声明。
2005年1月21日,廖星成与三面向版权公司签订版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在尊重作品原发表时确定的署名方式前提下,廖星成将包括《七大焦点》一文在内的13篇文章的著作权从发表之日起至合同期十年届满之日止转让给三面向版权公司所有。
2004年12月8日,财讯网络公司在其网站“中国金融网”(//www.x.cn)上全文转载了《七大焦点》一文,并在文章结尾处注明“来源:中国金融网/中国农村研究网廖星成”,但在转载后未向作者廖星成支付报酬,也未向三面向版权公司支付报酬。
诉讼中,财讯网络公司提出其已经从其网站上删除涉案文章,三面向版权公司认可“中国金融网”上已没有涉案文章。
三面向版权公司为本次诉讼支出了1000元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和30元查档费。
上述事实,有公证书、版权转让合同、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和查档费发票及当事人陈某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七大焦点》一文的署名为廖星成,财讯网络公司亦未对廖星成的作者身份提出异议,因此可以认定廖星成系该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其著作财产权,并应订立书面合同。廖星成与三面向版权公司签订的版权转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因此,三面向版权公司得依上述合同取得涉案文章从发表之日起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并受法律保护。《七大焦点》一文发表于2004年12月8日,故三面向版权公司自2004年12月8日起享有该文章的著作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已在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可以转载、摘编,但应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并注明出处。同时,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并应自使用该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本案中,《七大焦点》一文已经在网络上传播,廖星成未作不得转载、摘编的声明,“中国农村研究网”也未声明不得转载、摘编,故财讯网络公司可以在其网站上转载该文,但转载时应当指明作者和出处,并自转载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是其转载他人作品依法应承担的义务。现财讯网络公司转载涉案文章仅注明“来源:中国金融网/中国农村研究网廖星成”,却没有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故侵犯了著作权人对涉案文章享有的获得报酬的权利。即使财讯网络公司不知晓三面向版权公司取得了涉案文章的著作权,其也应自转载作品之日起的2个月内积极主动地联系署名的作者廖星成并支付报酬。在无法直接联系到著作权人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财讯网络公司不仅没有向涉案文章的著作权人三面向版权公司支付报酬,也没有向作者支付报酬,且没有举证证明其穷尽了一切支付报酬的途径。因此,财讯网络公司对于侵权结果的发生存在主观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于财讯网络公司提出其转载已经注明出处和作者、不构成侵权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财讯网络公司提出其在起诉前一直没有收到三面向版权公司书面正式通知,三面向版权公司主张权利程序不合法的辩称,本院认为,三面向版权公司作为涉案文章的著作权人,有权自主决定行使权利的方式,三面向版权公司直接向法院起诉财讯网络公司在程序上并无不当。对于财讯网络公司的答辩,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财讯网络公司提出其转载涉案文章在作者转让涉案文章著作权和三面向版权公司公证之前,三面向版权公司不具备主张权利形式要件的辩称,本院认为,三面向版权公司依据其与廖星成的版权转让合同自发表之日即享有涉案文章的著作权,三面向版权公司申请公证的目的正是为了对财讯网络公司转载涉案文章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理应在财讯网络公司转载涉案文章之后。因此,三面向版权公司有权向财讯网络公司主张权利,财讯网络公司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三面向版权公司要求财讯网络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具体的赔偿数额,本院将参考国家相关稿酬标准,并综合考虑涉案文章的字数、财讯网络公司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及三面向版权公司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判处。同时,三面向版权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其商誉受到损失,因此对于三面向版权公司要求财讯网络公司赔礼道歉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亚洲财讯(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千四百元;
二、驳回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费145元,由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60元(已交纳);亚洲财讯(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8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普翔
代理审判员张恒斌
二OO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苏志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