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韶山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江建光,湖南省湘乡市虞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7年底相识,1988年12月18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左某,X年X月X日生育二女儿左某。由于原、被告婚前基础不牢固,性格不合,婚后勤部经常吵闹,于2000年2月分居生活至今,特诉请法院判决准诉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
经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底相识,1988年12月18日依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大女儿左某,X年X月X日生育二女儿左某,现均在外打工。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婚后经常吵闹,自2000年2月起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于2010年2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告没有现存的嫁妆,原、被告婚后没有添置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原、被告经本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苏某与被告左某某离婚;
二、在婚续期间双方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与负责清偿。
三、原告苏某自愿补偿被告左某某人民币x元。
本案爱理费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苏某自愿负担。
本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龙元国
二0一0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吴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