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颜某,男。
被告陈某,男。
被告王某,女。
被告陈某,女。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与被告陈某、王某、陈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颜某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颜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颜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颜某负担。
书记员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