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丁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崔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申请再审人丁某因与被申请人崔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丁某申请再审称:丁某因看病及借外债欠款几十万元,生活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曾向法院交有免缴申请书及困难证明,二审法院以未缴诉讼费按撤诉处理对其不公。请求对本案再审。
崔某提交意见认为,按一审判决的数额崔某已向丁某全部履行完毕。二审以丁某未缴诉讼费按撤诉处理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丁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丁某上诉时虽向法院提交了免缴诉讼费申请书及困难证明,但经审查不属《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申请司法救助应予免缴的情形,二审法院以丁某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裁定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丁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丁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肖贺伟
审判员苏春晓
代理审判员冀汇涛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苏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