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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与张某某债权转让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立良,湖南法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俪君,湖南省湘乡市环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债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某某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审判长龙元国

审判员陈军

人民陪审员周光荣

二0一0年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吴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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