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立良,湖南法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俪君,湖南省湘乡市环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债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某某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审判长龙元国
审判员陈军
人民陪审员周光荣
二0一0年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吴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