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姚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2月21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生气,经多人多次调解无效,请求:一、离婚;二、婚生女孩李XX,婚生男孩李XX由原告抚养,被告不负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双方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中学同学,经人介绍订婚,于2004年元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于X年X月X日生长女李XX,于X年X月X日生长子李XX,现被告仍在原告家中生活。原告所称感情破裂未提供相应证据。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在卷在卷可查,且经庭审质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中学同学,经人介绍订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生育一男一女,且被告尚在原告家中生活。说明两人感情较好,原告起诉离婚,未提供感情破裂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百旺
审判员李某伟
陪审员孙汉民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