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湖南省××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肖某某,××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
申诉人周某某与被申诉人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攸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日作出(2009)攸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周某某不服,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2010年7月23日,株洲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株检民抗[2010]X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对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予认定,且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何剑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贺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