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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通国、李泽新、李座海、李座福、李座华、禹金元、蒋召华、鲍健民、罗细和、罗新喜、丁思顺与被执行人赵玖生、赵发生采金船产品质量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你院立案的(2007)靖法执字第X号申请执行人朱通国、李泽新、李座海、李座福、李座华、禹金元、蒋召华、鲍健民、罗细和、罗新喜、丁思顺与被执行人赵玖生、赵发生采金船产品质量侵权纠纷一案。2008年5月13日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要求对本案提级执行或异地法院执行的执行监督请求。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2008年10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你院申请恢复执行,你院应依法恢复原判决的执行,因你院未进行恢复原判决执行程序,故本院不能启动提级执行或指令异地法院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责令你院立即恢复你院(2004)靖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并在三个月内执结。

特此通知

二0一0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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