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女,××年××月××日生,汉族,××县人,农民,初中文化,住(略)(第X组)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茶陵县X乡X村第三村X组。
负责人刘某乙,组长。
申诉人刘某甲与被申诉人茶陵县X乡X村第三村X组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茶陵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0日作出(2009)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某甲不服,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2010年10月9日,株洲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株检民抗[2010]X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判决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何剑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贺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