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5月2日被卢氏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0年10月20日被卢氏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1年4月21日被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牛某某、王某某,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7月15日被卢氏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0年10月20日被卢氏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1年4月21日被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卢氏县人民法院审理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郭某、杜某玩忽职守一案,于2010年12月8日作出(2010)卢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郭某、杜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核查案件证据,决定不开庭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10)卢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迪
代理审判员李琦
代理审判员贾永立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曹华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