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被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跃林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本案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判员李跃林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胡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