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女。
被告廖某,男。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某,原、被告在外打工相识,后在一起共同生活。2004年被告开始吸毒、贩毒,且屡教不改,但由于原告已怀孕,为了小孩着想,于2007年2月12日与被告登记结婚,同年2月23日生育一男孩廖X。2007年2月13日,被告因贩毒、吸毒被判刑6个月。小孩一直由原告独自抚养至今。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因被告的过错也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决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相应抚养费,诉某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抚养小孩,由原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500元。
经查明,原、被告在外打工相识,后在一起共同生活。2007年2月12日登记结婚,同年4月9日生育一男孩廖X。2007年2月13日,被告因贩毒、吸毒被判刑6个月。原、被告双方在夫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原告魏某与被告廖某双方自愿同意离婚;
二、原告魏某与被告廖某生男孩廖X(X年X月X日出生)由被告廖某直接抚养,原告魏某自愿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500元,原告魏某享有探望权;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魏某自愿负担。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以上协议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方文
二0一0年九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曾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