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被告陈某
被告严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应在2010年9月27日一次性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自行车修理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2242.9元(详见清单),不包括被告陈某原已支付的医疗费人民币645.1元;
二、被告陈某应在2010年9月27日一次性赔偿原告陈某查档费、鉴定费共计人民币940元的30%,计人民币282元(详见清单);
三、被告严某对被告陈某的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刘佳